視頻加載中...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區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楊某、曾某、范某、胡某、林某、謝某、黃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其中林某、謝某、黃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作緩刑二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處理。 2022年,“王總”(身份不明)、曾某分別聯系范某,商量在范某、楊某共同經營的永定某珠寶店購買黃金,意圖通過這種方式將國外的黑錢洗白。2023年7月9日晚,曾某給范某5000元定金,約定第二天會介紹人來購買黃金,次日中午,一個年輕人到珠寶店購買了約1055克黃金,楊某通過pos機刷了561409元(經查實,其中詐騙資金為220043元)到珠寶店賬戶上。 2023年7月15日,曾某付5000元定金給范某約定購買1500克黃金。2023年7月19日晚上7點左右,胡某按照“許勇”(身份不明)安排,帶上身患疾病想通過幫人刷卡購買黃金賺錢治病的黃某(熟悉刷卡購買黃金流程),以一趟500元的價格請謝某(知胡某幫別人洗黑錢)開車到珠寶店刷卡購買黃金。到店后,黃某拿的一張事先準備好的銀行卡陸續收到資金共計356991元(已查明為詐騙資金部分)。隨后,胡某指示黃某刷卡總計購買約1310克黃金,楊某和林某通過pos機刷了722033元到珠寶店賬戶。胡某、黃某等人準備離開現場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永定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曾某、胡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為轉移、掩飾,金額達到577034元,情節嚴重,范某、楊某經營的珠寶店在售賣黃金中獲利2萬余元,七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該七人提起公訴,法院經依法審理,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