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9時26分,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永定汽車站路口檢查時,發現吳××駕駛閩F-2××××(藍色) ××牌小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2人,從永定汽車站出發前往××鎮。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車輛《道路運輸證》和其他有效證明,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參照《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2022年修訂)》(道路運政)第201001序號一般情節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3日,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接到福建交通運輸12328服務監督電話投訴,××公司所屬閩FY××××車近日大概7:50到達××鎮,將乘客移交到車號為閩F××××永定××鎮到廈門的班車,返程也是同樣方式運輸,給市民出行帶來不便和安全隱患。2023年8月24日,執法人員前往××公司調查取證,該投訴屬實,××公司涉嫌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五項,參照《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2022年修訂)》(道路運政)第201024序號一般情節規定的規定,對××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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