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閩西日報訊(陳立烽 吳毓佳)近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買房定金合同糾紛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廖某某夫婦欲購買一套房屋,在房產中介的帶領下,前往江某某夫婦名下的房屋查看房屋情況。在看房過程中,雙方就購房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定金收條,約定江某某夫婦將房屋以120萬余元的價款轉讓給廖某某夫婦,定金2萬元。廖某某夫婦隨即通過手機銀行轉賬2萬元定金給江某某夫婦。之后,廖某某與江某某就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價款支付方式、房屋轉讓流程等事宜進行多次溝通、交涉。 一周后,廖某某以雙方對房屋買賣的實質性條款未達成一致為由,要求江某某退還定金2萬元,江某某便要求廖某某于半個月內明確告知其購房意見,否則視為放棄購房權利,并且不退還2萬元定金。廖某某在先后兩次要求江某某返還定金無果后,訴至永定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根據市場交易習慣和司法實踐經驗,本案涉及的定金為雙方當事人就案涉房屋轉正式締約而交付的具有保證性質的定金,亦適用定金罰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120萬余元的價格轉讓房屋,定金為2萬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定金合同成立。廖某某夫婦主張雙方對房屋買賣的實質性條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請求返還定金,其并無充足證據證明該主張。廖某某于不同時期兩次要求江某某返還定金,根據市場交易習慣,可以視為廖某某夫婦已經默示作出不再購買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雙方的定金合同無法實現。因此,廖某某夫婦要求江某某夫婦返還定金的主張于法無據。最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廖某某夫婦不服上訴。 法官說法 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其所擔保的對象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合意,并以適用定金罰則為手段實現擔保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規定給付定金方和收受定金方的“懲罰”是不同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雙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若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則要雙倍返還定金。還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訂立定金合同的時候也要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訂金”是不具有擔保性質也不適用定金罰則的。 |